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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科紧记 安全你我 四川省食物安全法令宣扬第三期

时间: 2024-12-12 21:50:14 |   发布者: 行业新闻

  第四十条 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食物摊贩的信息计算与陈述、食物安全危险危险排查、宣扬教育等作业,帮忙商场监督管理等部分做好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作业。

  鼓舞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经过职业协会加强职业自律,推进职业诚信建造。

  (一)具有与出产加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出产加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间隔;

  (二)具有与出产加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出产设备、设备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刷等卫生防护设备;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防止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一)具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间隔;

  (三)装备有用的冷藏、洗刷、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寄存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许设备;

  第四十七条 食物摊贩运营者应当到运营所在地的城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存案,并提交身份证明、居处、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资料。

  收到存案资料后,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物摊贩颁布存案证,并将存案信息奉告商场监督管理部分和城市管理部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分、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相关规则,依法划定食物摊贩运营区域,清晰运营时段和期限,并向社会发布。鼓舞食物摊贩进入划定区域运营。

  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城市管理部分、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暂时确认区域和时段供食物摊贩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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