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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食品经营者报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津市场监管食经〔2024〕18号)

时间: 2024-12-12 21:49:52 |   发布者: 行业新闻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食品经营者报告责任,现将食品经营者报告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世界食品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食品经营者报告责任,现将食品经营者报告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有下列食品经营行为或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举办食品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的;

  (二)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三)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管理(含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活动的;

  (四)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施工工地除外)开办、有关信息情况出现变化或停止经营的;

  (八)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十)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经营者报告管理工作;负责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包括我市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外省经营的)和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餐饮服务的经营管理(包括我市经营者跨外省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活动的食品经营者报告事项的报告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事项的报告管理工作。

  相关食品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食品经营者报告”模块,进行报告事项办理。

  相关食品经营者可直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下进行报告事项办理,领取填报各类《报告表》并提交相关信息材料,报告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报告人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核对,对提交材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对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出具《食品经营者报告收到材料凭据》(附件1),并在“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记录报告情况,同时将相关食品经营者报告信息材料按时间顺序存入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许可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时,需要一并办理报告事项情形的,将相关报告事项一并填入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食品经营者不再单独进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一并采集食品经营者报告信息。

  (一)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举办食品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自开展前3至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开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自开办前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食品经营活动自开展或变化之日起报告。

  2.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管理(含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活动的;

  1.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的;

  7.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以上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报告事项经营的,应当自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停止之日起报告。

  1.食品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举办者基本信息,包括举办者名称、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联系人及方式等;

  2.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经营期限、食品展位数量、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等情况;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总监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

  1.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信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人及方式等;

  2.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制度、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查验食品、半成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制度等;

  3.每台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展示方法、数量等;

  (1)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信息、连锁品牌名称、相关食品安全总监、相关食品安全员、相关联系人及方式等;

  (2)食品连锁企业管理类型,涉及准许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商号、字号等品牌授权类或实施连锁销售、餐饮服务授权并对被授权的食品经营者实施统一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等管理类等;

  (3)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经营模式,包括直营、加盟、合营,统一管理、仅品牌授权、通过品牌实施统一管理等;

  (4)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洁卫生间、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进货查验记录、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食品销售记录、中央厨房、配送中心、贮存场所、门店食品安全管理、采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制度等;

  (5)在本市开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贮存场所、门店情况,包括食品经营可证信息、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相关联系人及方式等;

  (1)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信息、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联系人及方式等;

  (2)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进货查验记录、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采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及退出机制、分公司、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其他企业管理制度、涉及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定期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报告、保障供餐应急管理制度等;

  (3)被承包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地址、联系人及电线)《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报告表》(附件5)等。

  以上持有我市食品经营许可证跨外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报告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材料(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施工工地除外)

  1.用餐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用餐单位食堂地址、负责人、联系人及方式等;

  3.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及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洁卫生间、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进货查验记录、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以及退出、采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制度等;

  4.提交现场布局图、设备设施清单和保证现场食品加工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承诺书等;

  (六)其他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及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材料

  主要涉及本《通告》报告范围中第六项至第十项内容,提交共性材料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情况报告表》(附件6),报告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许可证信息,联系人及方式等,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网络经营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材料。开设实体门店、网络经营类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名称等。

  2.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及地址发生变化材料。外设仓库具体地址、使用方式、贮存形式等。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及供餐情况发生变化材料。供餐学校类别、向供餐单位供餐的主体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其他变化情况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情形等。

  4.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材料等。

  5.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材料。自动设备类型、具体放置地点及数量变化情形等。

  7.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材料。

  (2)涉及变更经营形式材料。变更经营的形式、承包经营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其他变化情况等。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场所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在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相关食品经营者开展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涉及辖区外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求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食品经营者报告信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涉及本《通告》报告范围第二项中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第八项和第十项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不是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等。

  相关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未履行相关报告责任,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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