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19 04:17:58 | 发布者: 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为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长治市发改委、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长治市物业服务收费与管理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17〕280号)及长治市发改委《关于长治市普通居住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价格承诺制度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19〕362号),现将我区物业收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我区的普通居住小区前期物业费和保障性居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宅社区物业服务基准价格由市发改委制定,居住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基准价格实行五级管理,从一级到五级逐级递增。服务等级标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我局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服务等级,按照市发改委“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标准”,制定居住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3、前期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二年,二年后由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自行制定。超过二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调整的服务等级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共同完成调价程序后,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1、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线、“五证齐全”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可按月、季、年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对居住小区未按服务等级收费及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