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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线%、免税、免征、减征、不征税别再傻傻分不清

时间: 2024-06-10 00:55:18 |   发布者: 生产流水线

  企业财务专员在进行增值税税种核算时,会碰到以下几个概念:零税率、免税、免征、减征、不征税等,往往容易混淆这些概念。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零税率的规定,我们大家可以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 2016 36号文中找到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零税率会计核算系一个专门的话题,牵涉贸易性进出口企业和生产性进出口企业。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比如2020年疫情期间,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甲公司是从事医疗服务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口腔治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主营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最新纳税服务规范3.0关于税收优惠事项清单也明确了一批免征增值税无需单独报送资料,直接申报填写就可以享受减免。

  发票开具过程中,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示例如下:

  纳税申报,公司当月营业收入487889.8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3917.10元,未开票收入363972.74元」具体申报如下:

  第一步,B06附表1首先填列第19栏,免税不能抵扣,不用填写B07附表2,如果取得了专票且认证了,需同时填写B07的抵扣和转出栏次。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栏,没有开具发票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这里也需要申报,哪怕是免税也需要如实填写,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第二步,其次填写B4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在序号2下双击添加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备案信息一致,接着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中填写487889.84元,如下图。

  第三步,最后返回主表B05,在B06和B44中填写的数字会自动带入B05,核对数据是不是准确。

  确认无误后,点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就完成了。如果你公司全部都是免税业务,那说实话,申报很简单的。

  增值税免税规定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对于优惠内容税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实务中由于一些纳税人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全面导致做出错误的税务处理,从而引发涉税风险。

  主要风险就是核算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此类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政策优惠,但发票开具时,要注明税率。最典型的就是小微企业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

  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司2023年1月开票50500,不含税收入为50500/1.01=50000,无另外的未开票收入。

  4月申报增值税,1-3月累计销售额50000+20000+10000=80000,按季度申报小于30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减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而少征,具体或者是先征后返,或者是直接减征,会计处理跟增值税免征基本一样,当然,应交税费的会计科目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略有不同。

  例如:企业处理未曾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能够轻松的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

  丙公司处置的叉车原值10万,累计折旧9.5万,处置变卖收入0.2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填写附表一,按照开具的金额和税额填写附表一,由于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到开具其他发票第11栏。

  这里的减税性质名称选择的是财税[2014]57号,抵减税额为19.42,3%征收率减按2%征收,享受的减征额为

  账务处理,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政策依据: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或营业外支出。

  丁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其产品有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公司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9年2月,公司销售情况如下,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157158.08、18793.10,其他销售额为1024.14。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1]100号政策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用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得出。

  而这里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不包括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只有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对于丁公司2月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分别如下

  所以,在填写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我们就根据销售情况,分别填写一般计税和即征即退的部分,分别列示。

  先填写附表一,因为是2019年2月份的销售,所以这里还是16%的申报表格式,我们把总的销售额填写上,即征即退在附表一是其中项目,所以讲嵌入式软件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到即征即退栏次去。也就是下图中的第6行。

  附表1填写完成后,主表会自动讲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分别列示。如图

  然后我们再看进项税,进项税附表二是不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虽然不分,但是我们在日常核算中需要清楚的知道那些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那些是一般项目的进项税,虽然附表二是全部填写在一起,但是主表上我们应该分开填列,只有这样才可以单独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丁公司2月当期共取得685.79的进项税,其中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35.79,其他项目650。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其实即征即退的核心就在于纳税人需要准确的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进项,应纳税额,正常填写申报表申报后,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进项申请退税。

  销售部分划分还是相对容易,我们大家可以分开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而进项部分,能够区分当然最好,若无法区分,我们大家可以采取实际成本或出售的收益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做账这块,日常核算我们正常记账即可,能增加辅助项目,从核算上就把即征即退的项目分开。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比如股权转让(不含股票)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免税的业务呢和不征税就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说不征税天然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那么免税实际上就是本身属于应税范围,但是国家处于鼓励和支出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纳税主体,给了免税的政策优惠。

  下面这张就是601预付卡充值编码的不征税发票,发票是通行费充值业务,客户在充值时候能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当然也可以暂不开,等实际发生通行业务后申请开具征税的发票,建议采取后面方式开具,毕竟不征税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

  下面这种是代理进口企业开具的一张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不征税发票,编码是609,其实我们仔细想一下,新增的614编码就有点像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这个业务,都是代理,货物都必须是免税的,代理方都要代收代付,通过这一种方式解决了客户发票需求,同时也不增加代理方的增值税负担。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4种。

  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那么不征税发票开具出来我们应该如何入账呢?以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戊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代理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公司为一科研机构代理进口免税设备一台,设备货值人民币100万,代理手续费4万元。甲公司进口设备后向科研机构开具了100万的不征税货款发票,同时开具了4万元的经纪代理费发票,开票后收到104万的款项,甲公司收到货款后直接支付给国外供应商(注:这里不考虑对外支付的汇差,如由汇差有委托方也就是科研机构承担)。

  但是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

  本案例中,已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不征税发票,同时开具了一张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在填写申报表时候,只需要申报填写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其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

  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这个就要看看税前扣除凭证专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其第十条规定:

  所以说,支出如果属于不征税行为本身就不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内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当然文件也规定了,如果税务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那可以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里的规定其实也就是我们不征税的16个可开具发票的情况。

  但是单凭借一张不征税发票来扣除还是略显单薄,业务真实目前都讲求一个证据链,发票就是一个形式,其背后的证据链条才是关键。

  对于购卡方来说,购入卡如果没有实际使用应该作为资产管理,很好理解嘛,现金变成了卡,一项资产变成了另一项资产,在没处理时候都是你的资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你看着入吧」。

  公司持卡消费「发放、送人」时候,不会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所谓证明材料比如部门领用签字表,赠送记录等。

  很多人就觉得,你不是多此一举吗?还入到其他应收款。其实当然如果你买进来就直接送人或者消费了,直接进相关费用也是可以的啊。但是如果你买进来短期没处理呢?那就应该按照这样的形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处理时候,再根据使用情况结转。

  天津税务在16年汇算答疑就专门提到这个购物卡的事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来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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