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6 19:59:34 | 发布者: 行业新闻
近日,平果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对《平果市城区夜市经营管理办法》合法性、可操作性等问题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夜市经管,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夜间经济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经济,是指在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坚持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以特色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场所。
第三条 夜市经济规划布局遵循“定点定时,安全环保、卫生洁净、配套齐全”的原则合理设置。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住宅集中区和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周边开办夜市经济。
第四条 城区夜市经济摊点的设置由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划线定点,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夜市经济的区域,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划定营业范围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所有的货亭、摊点,原则上由城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出租。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夜市经济区域,必须要按照规定留足人行道、车道、绿化带,保护好树木、花坛,避开下水道、窨井、电力杆(塔)、消防设施器材、煤气管道等市政设施,因国家建设或市容整顿需要时,按原批准单位通知拆除的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处理。
第七条 经营类别: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缝纫、小五金修理等; (二)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三)食品饮食类:包括单一品种熟食品(卤制品、烤制食品、油炸食品、快餐车销售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小吃类。 (四)小百货、衣帽鞋服类。
第八条 依法经营,亮证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饮食摊点需办理卫生许可手续;标明品种规格,明码标价。
(九)不准提前进场和延迟退场。摊位业主非营业时间不能放置障碍物进行占位;在等待入场期间,不得强行冲卡,或在进场时阻挠他人正常进场。不准超过规定时间经营。
(十三)不准擅自扩大货亭、摊点的使用面积和随意移动货亭、摊点的位置。摊位业主原则上不可以调换摊位,如确需调换的,须书面报城管大队批准同意。
(一)划定地界,固定摊位,设立夜市经营标识牌。摊位业主须携带摊位证进场,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定点定位,不得越线,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确定夜市位置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夜市场所应当配备满足经营需要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给排水、垃圾分类、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餐饮经营区域内应设有充足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方便和满足商户用排水。
(六)货亭、摊点使用期满应由经营者自行拆除,须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应对摊档和经营设施进行统一设计规划,摊位按照经营品种类别摆放。
(二)经营设施应与经营场所的给排水设施和供电照明设施对接,并按规定使用统一摊位(车)名称、标识。
(四)餐饮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设施加装符合标准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所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肉检部门检疫。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身体有害的食品。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可以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
(二)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炉具、灶具或其它带有明火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电炒炉、电烤箱、取暖器等,防止火患。摊位须配备油烟净化及地面防护设施,避免对空气和地面造成污染。
(三)使用卫生达标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现场洗涮餐具。
(五)每个餐桌应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餐桌下面要配备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
(一)经营者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并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
(二)每处夜市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进行垃圾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各摊点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废弃物均集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日产日清,溢满时随时清理。
(四)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完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维修、更换;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消毒。
(五)营业结束2小时内应组织清扫场地;每周应对地面的油污进行不少于1次大清洗,确保地面无污垢、无附着物、无积水。
(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
(二)落实专人引导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服装百货、小商品摊位应与食品经营摊位保持一定距离,划行入市、有序经营。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还须持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并须持有食品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健康证;音像制品类经营者还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销许可证;书刊经营者还须持有书刊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甄别筛选经营业态,实行“三个优先”,即:自产自销瓜果蔬菜的经营户优先进入,周边居民经营户优先进入,低保、贫困、残疾等群体经营户优先进入
(一)秉持容错纠错原则,鼓励经营者及时自觉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的机制,经营者出现违规或投诉问题应先予以教育劝导,其次才是扣分处罚。
(二)每摊位考核周期满分为10分(签署协议时间为一考核周期)。10分扣满即取消夜市摊位经营资格。
(三)未缴纳占地费或现场清理预备金;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饮食摊点未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等行为,即终止协议并取消摊位经营资格。
(四) 未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第二次发现扣3分,第三次发现扣6分,第四次终止协议,取消摊位经营资格。 (五)经营期间不遵守经营管理规定,被群众或媒体投诉,第一次扣3分,第二次扣6分,第三次终止协议,取消夜市摊位经营资格。产生负面影响的,导致后果严重的即终止协议并取消摊位经营资格。
(六)经营户凡违反多项经营管理制度的,实行累积扣分,所扣分数总计达到10分的,即取消夜市摊位经营资格。
(一)调整道路洒水冲刷模式。将夜市周边机动车道夜间洒水时间调整至夜市结束半小时后进行,减少对商户、市民的影响。定期对夜市周边辅道、人行道全覆盖冲刷。
(二)加大夜市保洁力度。督促夜市管理机构增配保洁员,夜市结束后及时清扫路面,恢复地面整洁,确保夜市休市次日6点前整理到位,路面见本色。
(三)加强生活垃圾运收作业。夜市管理机构应按照标准配置生活垃圾桶及餐厨废弃物收集桶,根据实际的需求合理调整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收运频次,确保垃圾收运及时。
提升亮化、绿化档次。将夜市特色街区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整治项目,提升周边绿化亮化档次,为夜间经济提供洁、净、明的消费环境。
24小时开放公共厕所,及时维护设施保障正常使用,设置夜市周边主次干道公厕导向牌,为商家和市民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规范开展形象推广活动。允许经营者特定时段,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利用夜市街面开展形象展示推广活动,但不允许有经营门头的店铺在店外直接经营销售商品。
全面做好执法保障服务。成立夜间应急服务保障队伍,为夜间经济提供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对夜市区域外占道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强化宣传引导力度。逐步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让市民了解夜间经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倡导经营业户自觉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加大对夜间经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
对违反城管、工商、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部门或合同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夜市的,除予以取缔外,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种类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物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罚款;继续经营的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的没收商品。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加大夜市经济区域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的投入,配备充足的夜间管理人员和环卫保洁人员。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夜市经济区域管理整治工作。其余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夜市经济区域经营者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夜市经济区域经营者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对夜市规划进行审核检查,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并拟定方案及预算报市政府。
城管大队:负责对夜市规划区内限时占道及其他夜市摊点禁止占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经营户主动搬迁到集中规划的夜市区域,为城区创造整洁环境。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夜市经营秩序、餐饮类经营户的食品及燃料气瓶安全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检查夜市商户或个体户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是否持个人健康证。
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严查夜市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市宣传部门:充分的利用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大范围多角度地宣传规范城区夜市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夜市经营户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夜市经济区域经营者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挠夜市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